

企业逃税罪认定争议:虚抵进项税额解释关乎定罪与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虚抵进项税额”有着不一样的解释,这直接关联到企业虚开发票行为到底应当判定为逃税罪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方面的争议,还对现实当中数不清的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甚至决定了刑法的公平性。
两高观点分歧的实质
最高法于《解释》之中提出,要是虚抵进项税额并未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那么便以逃税罪来论处,只有超出部分才会定虚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观点试着去延续刑法第204条第2款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定性逻辑。最高检却认为,那“虚抵进项税额”应当是指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一些方式来虚抵,更是着重强调罪名的准确适用。两种观点所存在的分歧,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逃税罪与虚开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边界之争。
从实际案例来看,有一个企业,其应纳税额是 100 万元,然而却虚增进项税额 120 万元。依据最高法的观点,那 100 万元的部分被判定为逃税罪,20 万元的部分被判定为虚开罪。按照最高检的观点,虚开行为自身就有可能独自构成犯罪。这样的区分并非是文字方面的游戏,而是直接对被告人的刑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应纳税额范围说的理论缺陷
将“应纳税义务范围”当作分界点的最高法观点,表面上逻辑显得清晰,然而实际上却有着根本的问题。刑法第205条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乃是行为犯并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开展了虚开行为,不管有没有进行抵扣,也不管有没有超出应纳税额,都已然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侵犯。
在现实情形当中,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即有一家企业,它实施了虚开一百万元发票的行为,哪怕这家企业的应纳税额恰好也是一百万元,然而虚开这个行为本身已然完成。按照最高法所秉持的观点来看,这种行为居然并不构成虚开罪,这一情况在刑法理论层面是很难达成自洽逻辑状态的。这是因为行为人在开始虚开的那一个时刻,便已然具备了虚开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至于在事后,即虚开行为完成之后,是否进行抵扣以及抵扣的具体数额究竟是多少,这些情况仅仅只会对危害后果产生影响,而不应该改变罪名的定性。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误用
最高法论证自身观点之际,着重指出纳税人于应纳税义务范畴之内,主观层面是以逃税为目的,而超出该部分则是以骗税为目的。此种区分于实务操作当中,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可操作性。当一个企业主进行虚开发票行为时,其主观目的通常是模糊不清的,既有着想要少缴纳税款的想法,同时也有可能存在想要多骗取税款的念头,以至于很难做到精确地进行切割。
依照刑法第205条所规定的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得以成立并非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目的。不管在主观方面是逃税情形还是骗税情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那么就构成此罪。凭借主观目的去区分罪名,实际上是给虚开罪增添了刑法未曾规定的要件,这和法条明文规定相违背。
实践中的荒谬结论
要是依照最高法的那种逻辑去进行推演,那么就会出现一种格外尴尬的局面。 假如甲企业的应纳税额是52万元,并且虚增进项税额为52万元。 按照最高法的观点来看,这是属于在应纳税额范围之内进行逃税,应当判定为逃税罪。 可是要是甲企业虚增进项税额是39万元,反倒因为未达到应纳税额从而可能构成其他种类的罪名。
更让人觉得荒谬的是,甲企业存在虚开 52 万元发票的行为,依据竞合犯从一重原则,最终可能出现定罪数额反而低于 39 万元的状况,这种结果等同于告知犯罪分子,虚开数额越靠近应纳税额,则反倒越安全,这显然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准则,在司法实践当中难以令众人信服。
虚开与逃税的关系定性
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者之间呈现的是竞合关系,并非是排斥关系,行为人借助虚开的发票去抵扣税款,完全有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司法实践当中,已然存有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行为按照逃税罪来认定性质的判例,这恰好表明两罪并非是那种有你无我的情况。
有一个关键问题存在,那就是虚开行为自身已然独立构成一种罪行,不能仅仅因为它具备逃税的目的,便把这整个行为都完全归到逃税罪当中。最高检所主张的观点里,“虚抵进项税额”是被限定在虚开以外的方式范围之内的,这种情况更加契合虚开罪与逃税罪在立法方面的分工情况。虚开罪规范制约的是行为自身,逃税罪规范制约的是逃避纳税义务所产生的结果。
精准定罪需要回归构成要件
欲解决两高观点之间的分歧,需返回到最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核心之处在于虚开行为,逃税罪的核心在于乃是逃避纳税义务。若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两个要件,那么便应当认定为竞合犯,选择处罚较重的罪来惩处,而非人为地划定一个“应纳税额范围”去进行切割。
实际操作之中,那被称作“应纳税义务范围”的东西,本身就不容易精确地去计算。企业这边,进项和销项情况复杂,各个月度之间波动幅度很大,在案发的那个时候,很难准确无误地还原出某一个具体时点的应纳税额。把这样一个模模糊糊、不太清晰的概念,当作区分罪名的依据、标准,会引发数量庞大的司法方面的争议,以及上诉申诉的情况。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言,对于如何去对逃税罪以及虚开罪作出区分,你持有怎样的看法呢?欢迎于评论区之中分享你自身的观点,点赞并进行转发,从而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到这场具备着深远影响力的司法方面的争议。


